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2. 携带无线通信工具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5.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等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6. 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所有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不给予报考。 1. 夹带的; 2. 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下同)的; 3. 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4. 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5. 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6.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 由他人代考的; 8.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9. 扰乱报名点、考点、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0.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11. 利用无线通讯等现代化工具作弊的; 12.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13. 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4. 有其它严重违反规则或舞弊行为的。 三、考试违纪裁决与处罚 对考生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处罚,由省自考办根据《考场记录表》及巡考员记录的情况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决定裁决执行。对在职考生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通报该生所在单位。 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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