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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考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置的;
2. 携带无线通信工具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5.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等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6. 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所有考试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不给予报考。
1. 夹带的;
2. 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含答题卡、草稿纸,下同)的;
3. 抄袭他人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4. 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5. 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6.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7. 由他人代考的;
8.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其他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9. 扰乱报名点、考点、考场、评卷点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0. 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实行管理的;
11. 利用无线通讯等现代化工具作弊的;
12.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13. 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4. 有其它严重违反规则或舞弊行为的。
三、考试违纪裁决与处罚
对考生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处罚,由省自考办根据《考场记录表》及巡考员记录的情况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决定裁决执行。对在职考生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通报该生所在单位。
对考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