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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01-16 15:43: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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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为了客观公正评价和全面了解学校各类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全校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的规定,结合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对象
(一)参加考核人员
1. 全校各级各类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党政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均须参加年度考核。
2. 工作单位校内调整半年以上的人员在现单位考核、半年以下的人员在原单位考核。
3. 当年调入人员、军队转业(退伍)军人由接收单位考核。单位派出做其他工作(扶贫助教)或学习、培训(含攻读学位)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4.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均须参加年度考核,填写年度考核表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5.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当年影响其考核等次。
(二)不参加考核人员:
1. 本年度病假(因工致残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者,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并将原因填入《年度考核花名册》内。
2. 被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暂不写评语。待结案后再行确定等次。
二、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1.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包括管理人员服务态度。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或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工作(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及聘任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单位依据其实际情况细化、量化。具体考核指标见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三、考核的原则和程序
(一)考核的原则
1.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 考核要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年度与聘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的基本程序
1. 个人总结及自评。每年12月1日-6日,被考核者依据自己一年来德、能、勤、绩的主要情况,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总结与自评,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2. 述职评议。每年12月7日-13日,被考核者在本单位公开述职,所在单位组织考核,根据被考核者述职情况核实述职内容,进行民主评议,写评语。
3. 确定等次。每年12月14日-18日,所在单位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提出考核意见。
4. 反馈。每年12月19日-24日,所在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从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5. 上报、审定、公布。每年12月25日-31日,各单位上报有关材料,需填写好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一式两份)和《年度考核花名册》(一式两份),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后上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被考核者的等次意见进行复核审定,综合平衡。考核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人员名单由单位张榜公布。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在岗人数的12%以内,校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不占单位指标,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预留指标中进行复评。
(二)对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确定严格按学校规定及以下条款进行。
1. 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①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②危害社会治安或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③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教学事故或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严重失误的;
④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恶劣,服务对象意见大,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⑤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⑦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比照合格等次考核。
①通过组织同意提前离岗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或身患精神病、癌症的人员;
②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且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停薪留职人员;
③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除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者外,一般定为合格;
④女职工根据《湖南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享受的假期以及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婴儿哺乳期内,应参加年度考核,凡未违反省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也未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者,一般定为合格等次。
3.受行政处分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确定按“湘人发[1998]33号” 文件执行。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考核等次。
①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② 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合格或以下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可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③ 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可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④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可按正常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⑤ 受撤销行政职务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⑥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当年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在察看期间不参加考核。察看期满留用者,次年可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 受党纪处分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确定按“组通字[1998]19号”文件执行。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及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患精神病、癌症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1. 优秀等次:
(1)评选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先进)工作者必须在上年度的年度考核为优秀。
(2)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并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3)具有职务晋升或续聘的资格,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或聘用。
(4)任现职以来有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 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为合格者,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具有职务晋升或续聘的资格。
(3)工作人员必须在连续两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方可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3. 基本合格等次:
(1)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其任现职资历的年限。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其晋升工资档次的年限,晋升工资档次的年限自然下移。
(4)岗位津贴按照所在档次的基本档降等发放。
4. 不合格等次:
(1)不晋升工资档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2)下一年度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不发放本年度岗位津贴。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行政管理人员应予调整工作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勤人员应予降低技术等级(职务)。
(5)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且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者,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办法按照湖南省人事厅湘人调[1992]128号文件执行。
六、考核的组织管理
1.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具体负责承担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2. 材料归档:《年度考核花名册》、《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学校盖章后,一份返回单位、一份由人事处归入个人档案。
3. 校属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年度考核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由各单位提供《年度考核表》原件,不得弄虚作假,学校和人事部门不再提供《年度考核表》。
七、其他事项
1. 考核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每一阶段工作,及时上报本单位在职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和不考核的人员须标明)、考核表及考核结果。凡未及时进行考核和上报材料的,学校不再另行考核和接受材料,所产生的后果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
2. 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登录入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另文下发。
附:《年度考核花名册》(一式两份、单面打印)和《年度考核登记表》(16K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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