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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23 11:26:30 浏览量:

校属各单位:

学校决定全面启用公务卡结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为:由学校预算经费支付的款项,由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款项。其具体内容包括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不含转账支付的业务),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公务卡消费报账: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与供应商、银行信息核对无误后,报销人应当同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公务卡签购单(银行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

财务人员应当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银行卡消费凭证是公务支出报销的必要凭证。

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5天前,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学校将公务消费资金转入个人所持公务卡。

三、下列项目可以不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使用现金支付: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以及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根据学校实际,在发放监考费、会议表彰奖励时允许使用现金支付,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5.科研项目中的专家咨询费、外地人员劳务费、外地差旅费经批准可以使用现金。

四、201511日起,学校将严格按照此制度执行;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尽快办理。

计财处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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