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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入口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1-16 15:32:17 浏览量:

登录入口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各学院(部)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实现科技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迅速提高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的科研、学术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于学校定位,有利于人才培养与学术梯队建设,实现学校科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工作是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的一部分专业技术工作,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所有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都要积极从事科技工作,并在科技工作中做到求真务实,学术民主,团结协作,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的行为规范,为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科技工作要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以应用性、开发性研究为主,鼓励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积极开展人文、社会领域的研究。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针对区域经济建设和交通、电力等行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分类

1. 纵向项目

(1) 政府基金项目:指由国家或省(部)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 一般纵向项目:指由国家、省(直辖市)级政府的科技(部、厅)、教育(部、厅)、经济主管部门(部、厅)、行业主管部门(部、厅)以及厅局级单位(如长沙市)和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力公司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或财政拨款)。厅局级以下单位的研究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对于国家、省级政府及部门的计划研究项目,由政府直接拨款的经费按纵向项目进行经费管理;由合作单位转拨进校的经费,依据批文或合同确认属政府拨款的按纵向经费管理,属配套或自筹的按横向项目进行经费管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计划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以及与合作单位的子(分)合同。

纵向项目中部分或全部使用校内资金的项目,其中校内提供的资金按“学校基金项目”进行经费管理,但立项管理、过程管理、结题及成果管理仍按“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2. 学校基金项目:使用校科技发展基金或其它校内公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3. 横向项目:指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各单位或个人签约确定且在任务完成后,须由科研主管部门主持鉴定、验收的科研项目。

4. 科技服务项目:指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监管、技术监控、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或设备测试以及其它技术服务项目。它与横向项目的区别在于其科研内容的多寡,成果中科技含量差别以及项目完成之后是否有二次开发价值。

第五条 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承担和完成项目的政治素质、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2. 申请项目应在相应的项目指南或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

3. 申请项目应有较高的科研学术价值或技术水平或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明确翔实,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

第六条 所有科技项目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对项目的立项、过程、经费、成果、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实行全面管理。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一律进入校科技财务账户,再由校财务划拨到二级单位。凡未进入校科技财务账户的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对其不予办理成果鉴定、登记、报奖手续,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学校在进行职称考核和职务评聘及评优时对此不予承认,学校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 项目申请者(项目组)按照要求认真书写申请书或与甲方认真研究合同文本(必要时请科技管理部门参与);

2. 项目申请者(项目组)将项目申请书或合同文本的初稿交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3. 科技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者,以便其做出修改;

4. 项目申请者将修改后的标书或合同文本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签署具体意见;

5. 政府基金项目、一般纵向项目以政府批文、任务书或合同作为立项依据,学校基金项目以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作为立项依据,横向项目及技术服务项目以合同文本作为立项依据;

6. 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查新费等由申请者承担,获批准立项后可在立项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所有科研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编制学校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书。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留科技管理部门,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一份留计财处科技财务,便于核对进账经费,同时将一份合同交所属二级单位,便于项目检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项目每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阶段小结表送科技管理部门存档备查,阶段小结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研究进展情况;(2)经费使用情况;(3)尚存技术难点及其它困难。研究周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小结,小结的主要内容同上。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项目的过程管理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机构负责。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技服务项目总结表送科技处备案。需履行鉴定验收程序的项目应提前一个月报科技处,以便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项目进展表,发表的论文论著及获得的科研成果应标注资助单位及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各类科技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控制、成果登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负责。二级机构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十五条 对立项三个月后不开展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主观原因中断的项目,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如下处理:

1. 冻结余下的项目经费;

2. 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3. 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将酌情给予责任人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及中止研究。如确需更改、调整或中止,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重大项目报主管副校长审定,经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据研究计划认真、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齐心协力,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研究。严禁出现不承担研究任务的“挂名”成员。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在未完成所主持项目的情况下不得调离学校,项目组成员调离学校须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同意,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必须进入校计财处的科技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无计划开支。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财务制度,学校计财处、科技管理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按下表实行管理:

1. 项目经费中为对方代购设备的购置费用,免提发展基金及管理费,具体办法是按进校总经费统一全额提取发展基金及管理费,然后再根据合同、购入设备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单位开具的收到代购设备证明到国资处验证,国资处验证后再到科技处办理减免手续。

2.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的合作项目(以合同或项目申请书为准),转拨校外合作单位的经费,学校免提发展基金及管理费。

3. 校办企业主持的技术服务项目,进校经费上缴学校、二级机构和本企业的提留比例均按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本办法不作规定;校办企业主持的科研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4. 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中转拨外单位的经费,学校未提发展基金及管理费的部分,不计科研工作量。

5. 立项费用于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纵向项目(包括政府基金项目、一般纵向项目)的立项费由科技管理部门使用。

6. 为提高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竞争力,二级单位对横向科研项目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单位自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学校的比例(6%);二级单位的管理费提取比例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超过1%

7. 学校将从各院(部)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项目中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的2%作为设备维修基金返回到相应的院(部),院(部)也应提供不少于学校返回的金额来作为设备维修基金。各院(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科研设备维修基金提取及使用办法,并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项目类别

项目总经费

(%)

校科技发展基金

(%)

二级

单位

发展

基金

(%)

管理费

(%)

项目组劳务费(%)

结余经费

校科技管理部门(%)

二级单位(%)

纵向

项目

基金项目

100

0

0

1

1

2

15

由项目组用于继续研究或其它探索性研究的预研究

其他项目

100

3

1.5

1

0.5

1

15

校基金项目

100

0

0

0

0

0

0

横向项目

100

6

自定

1

自定

0

30

自定

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

100

16

自定

0

自定

0

自定

技术转让

100

20

自定

2

自定

剩余部分由第一成果

享有者负责分配。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预留9%的风险抵押金,待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后返还项目组。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税金由二级单位负责按实代交,直接进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由2个以上二级单位人员组成时,二级单位提留的发展基金应由负责人根据项目组人员实际组成,按任务轻重划分到各二级单位,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提留。

第二十四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代购设备除外),必须到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报销,项目研究完成后,纳入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为促进学科建设和中心实验室建设,学校鼓励二级单位利用科研经费改善科研设备条件,投资添置有特色的、先进的实验设备,购买设备每台套经费大于(或等于)5万元的,由学校科技发展基金配套对等资助50%;但购买设备之前应提出申请,由科技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校科技发展基金由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要用于:

1. 资助校基金项目;

2. 各项科技奖励;

3. 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评审费等。

第二十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控制使用的管理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要用于:

1. 科技业务往来的接待费用;

2. 专家咨询费等;

3. 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由该单位主管科技的负责人审批使用;二级单位提取的发展基金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审批权限,主要用于资助本单位教师的项目预研经费、项目申报查新和评审费、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活动的接待费及科技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报账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批签字,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发生的超标准差旅费等也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每个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报账时须携带该经费本。经费本每年620日前及1220日前应送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核对和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开支与提取科研经费时要做到量入为出,节划使用,留有余地,保证项目顺利完成,严禁赤字开支。科研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是:

1. 科研业务费,主要包括差旅费,计算、检测、分析费,资料费,信息传播费,印制费,论文版面费等;

2. 实验材料、水电费,水电费由后勤部门按实收取;

3. 仪器设备费;

4. 研究生的补贴,加班费,临时工工资,研究津贴,劳务费;

5. 规定应享受的保健费;

6. 根据项目需要在校外聘请有关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费用;

7.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8. 与科研有关的接待费用及其它与完成项目相关的费用;

9. 成果查新、鉴定、验收、报奖、专利申请与维护等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所有研究资料整理齐备,按要求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 经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 凡是主持有国家自然和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和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要求以课题组主要人员为第一作者(注明基金资助号),至少在登录入口学报上发表一篇相关论文后才能结题。

第三十三条 主要鉴定技术资料包括:

1. 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

2. 科学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3. 软科学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程序

1. 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程序

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批准后报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工作,预审合格项目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按一定的形式组织鉴定。

2.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形式有: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

项目鉴定采取何种形式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下达单位协商决定。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科技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鉴定资料、鉴定证书、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将项目的相关成果作一次公开性专题学术报告。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并在6个月内注销项目经费本。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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