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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条 奖学金参评对象:国家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全日制研究生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二、三年级,不含拿学位证后的研究生,不含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人的学年成绩必须在全年级的20%以内;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人的学年成绩必须在全年级的50%以内,且必须有科研情况得分。
第三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四)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六)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第四条 为奖励优秀研究生,以下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各学院分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院评审:
(一)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二)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学、思想政治工作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院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任秘书(当年有所指导的研究生参评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选派当年未参评学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各栏目按要求填写,其中推荐意见栏由导师或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填写。博士生、硕士生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应分别是在读博士、在读硕士期间以登录入口(含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名称)名义公开发表或获奖的成果,截止时间在当年奖学金材料提交的规定时间之前。
第七条 审核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成绩、发表的论文、所获奖励、参加的社会活动等,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初步评审。
第八条 评审与公示
经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并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进行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
第九条 上报学校
评审会员会将相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上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评审计分细则
评审细则中参评者分项计分最高为:科研情况45分(博士生60分),学年成绩45分(博士生30分),非科研类获奖情况10分,引领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5分(附加)。
第十条 科研情况评分规则(最高45分或60分)
(一)在国外SCI源刊发表论文计10分,其它SCI源刊计8分;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文章,每篇文章计6分;国外EI源刊发表6分,普通EI源刊发表5分;在CSCD(核心库)或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4分;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2分;其他期刊每篇计0.5分;参编教材或专著按其他期刊计;学院不认定的期刊论文不计分(期刊名称另列);增刊论文按其他刊物计分;原则上会议论文不列入加分项,可作参考。文章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排第二或本人为第一作者,论文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CSCD(核心库)及以上级别期刊论文,提供录用通知书、期刊录用进展状态查询方式,经查询核实可视为有效。
(二)以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计10分,以项目主持人承担省级科研课题计5分,以项目主持人主持市厅级课题计4分,以项目主持人承担校级科研课题计2分。参与各项纵向课题(不含市厅级项目)并有有效排名(以申报书为准),每项计0.2分,此项计分不超过1分。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资助者,计4分。
(三)获得省部级一等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并有有效证书的得6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2分。
(四)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的计算分值:授权书上排名第一(以学生第一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授权人)的发明专利计8分;
授权书上学生排名第二的发明专利计5分;
授权书上学生排名第三的发明专利计3分;
2、实用新型专利:
以学生第一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计2分;
授权书上学生排名第三的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
3、软件著作权:
以学生第一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申请的软件著作权计1分。
授权书上学生排名第三的软件著作权计0.5分;
(五)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的计5分,校级计1分。
(六)在各级政府部门举行的全国性和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奖的量化分值:
级别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 |
省级 |
一等奖 |
2.5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5 |
地市、校级 |
一等奖 |
1 |
(七)在各级政府部门举行的科技竞赛中获奖的量化分值:
级别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4 |
省级 |
一等奖 |
3.5 |
二等奖 |
3 |
三等奖 |
2.5 |
地市、校级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5 |
三等奖 |
1 |
团体奖只计前三名,排名第二、第三的均降一等计分。
(八)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并获奖,每次计0.2分,本项最高计1分。
第十一条 学年成绩(总分45分或30分)
(一)考虑不同专业课程的差异较大,将按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加权计分。
(二)计分标准:
课程学习分=(学位课程平均分*70%+非学位课程平均分*30%)*45%(或30%)。
(三)说明:学位课程平均分为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的总和除以学位课程门数,非学位课程平均分为研究生非学位课程成绩的总和除以非学位课程门数,总分计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二条 非科研类获奖及学术活动情况(总分10分)
(一)在省里、研究生院、校团委、组织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非科研活动评比中,获得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文体活动不计入),按照以下表格计分。由于各项活动和所获荣誉每年有所变动,如遇不确定项,由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1.5分)
级别 |
分值 |
省级 |
1.5 |
校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
0.5 |
院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
0.1 |
说明:级别以等级高者加分,不重复加分;不同类别的奖励(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为同一类别、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为同一类别)可重复加分。本项最高计1.5分。
(二)担任干部情况:(1分)
岗位: |
班长(党支部书记) |
班委 (党支部委员) |
助管 |
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副 |
校、院主席团其他成员 |
分值: |
1 |
0.2 |
1 |
1 |
0.6 |
担任干部情况由研究生辅导员考核:优秀者得满分,良好者得分50%,不合格者为0分。以上担任干部情况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本项最高计1分。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学术报告讲座(3.5分)。
1、学术讲座参与情况以学院科研办点名册记录情况为准,参加一次计0.15分,本小项最高计1.5分。(博士研究生本项不计分)
2、学工办组织重大集体活动(非学术讲座)以学院学工办签到单记录情况为准,参加一次计0.15分,本小项最高计1.5分。(博士研究生本项不计分)
3、申报研究生暑期专业实践或校团委社会实践活动立项成功,并作为项目主持人的,校级计0.5分,省级计1分;作为项目参与人的,校级计0.2分,省级计0.4分。
本项统计时限为上一学年。本项最高计3.5分。
(四)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校、学院学术活动(4分)
1、参加1次国家级或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论文或宣读论文计1分,如获会议优秀论文另计1分;参加1次省级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论文或宣读论文计0.5分;在校级学术会议上作为主讲人参加学术会议计0.5分。以会议论文集和参会证明、现场照片、秩序册及PPT作为依据。本小点最高计2分。
2、主讲学校云影讲坛、博力论坛等,按照主讲场次每场加1分;主讲学院云影讲坛、博力论坛、研究生成长沙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其他类型的学术及交流活动,按照主讲场次每场加0.5分(主讲学术活动以学院或学校新闻或公告发布为准)。本小点最高计2分。
本项最高计4分。
第十三条 引领本科生学风建设情况(总分5分)
担任本科生学风引领工作的研究生将根据相应的成果进行量化考核后加分(按照《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引领学风建设实施办法》执行,办法附后)。
第十四条 计分说明
(一)所有计分为原始分,不乘系数,以所列分值封顶。若超过所列分值,则作为评审参考;博士生在硕士学习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除优秀硕士论文奖励之外),不列入计分项,但可作为评审参考;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可作参考;
(二)所有学术成果,必须以登录入口(含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名称)的名义发表且在在读期间完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含副导)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三)同一成果以最高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所有学术成果及各类获奖,皆需提供实证材料证明;
(四)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协商解决。
第四章 申诉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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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