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金课”建设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2020年3月18日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金课”建设
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一流课程”建设,推进课堂革命,打造“金课”,淘汰“水课”,经研究决定,学院启动“金课”建设支持计划。根据学校《关于开展登录入口本科教育“金课”建设的通知》(教通字【2019】6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金课”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制定课程遴选、推荐、建设办法和考核细则,组织学院“金课”建设支持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办,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办主任任秘书,成员由系(中心)正副主任、院教学督导组专家(或院教授委员会专家、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以及学院部分优秀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为推动“一流课程”和“金课”建设,学院实施“金课”建设支持计划,从“双一流”等经费中划拨“金课”建设专项经费,每年设立“金课”培育项目6-10项,重点建设学院承担的重要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以及建设基础较好的专业选修课和创新创业课程。“金课”培养项目的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2年。提前完成建设任务可提前结题。
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四条 获得学院“金课”培育项目立项的课程,其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要严格按照学校“金课”建设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要求参见学校文件《关于开展登录入口本科教育“金课”建设的通知》(教通字【2019】63号)。
第五章 申报与考核
第五条 学院“金课”培育项目申报每年进行1次,每名教师每次限报1门。可申报的“金课”类型与学校一致,目前有线下“金课”、线上“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
“金课”和社会实践“金课”等五类。课程类型不限,学院承担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创新创业课程以及虚拟仿真课程、社会
实践课程等均可申报,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暂不列入申报范围。“金课”培育项目的重点遴选范围为学院所承担的重要公共
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创新创业课程等,坚持基础课程优先、核心课程优先、理论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每年1月份下达本年度 “金课”培育项目的申报指标和具体要求,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金课”培育项目申报材料,填写《登录入口本科教育“金课”建设申报书》(见学校《关于开展登录入口本科教育“金课”建设的通知》附件),学院“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组织遴选立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获得立项的课程应积极进行建设,申报校级及以上“金课”和一流课程。上一年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无申报资格。
第七条 学院“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督促“金课”培育项目的建设进度,根据建设目标,研究制定考核办法和有关细则。获得立项的课程如在项目期限内出现教学事故,则取消该门课程的“金课”培育项目,取消该任课教师下一年“金课”培
育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八条 学院为每个“金课”培育项目提供10000元的经费支持,项目期限内未获得校级立项之前最多可支出5000元用于课程建设,获得校级“金课”或一流课程立项后拨付剩余部分继续用于课程建设。对于已获得校级“金课”立项的课程,学院提供10000元/门的建设经费。超过2年培育期未获得校级“金课”或“一流课程”立项且没有明显建设进展的课程,学院有权追回项目期限内已支出的全部经费。凡获得学院经费支持的“金课”建设课程需全部申请校级“金课”,在获得校级立项后应积极申报省级以上“一流课程”或“金课”。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金课”培育项目考核细则由学院“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金课”建设支持计划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宜由学院“金课”建设与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