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关于市内交通费报销的暂行规定(2016年9月)

2017年06月19日 14: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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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图书馆职工本市内因公办事、参加会议、学习调研等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工作,参照登录入口《关于规范市内交通费报销的规定》,经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执行本规定:

    1. 普通职工在市内(不含长望浏宁)办事的交通费可提供公交车票和地铁票报销。

    2. 科级及以上职工在市内(不含长望浏宁)办事的交通费可提供出租车票报销,乘坐出租车原则上1-4人一台车,5-8人两台车,以此类推。

3. 确因工作需要,需自驾开车的,需经馆长同意,自驾车交通补贴按2.4元/公里付费,路程按百度地图上起点到终点的路程计算。停车费用依票据为准。

4. 跨上午和下午办事且中午没有招待餐饮的,可以报误餐费30元/人,报销时必须注明起止时间。

5. 按学校规定,交通费、自驾车停车费、误餐费三项合计金额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80元的标准报销。

 6. 市内交通费报销因数额较小,职工可事后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视情况每学期末或年底一次性报销,职工也可以经审签后自行到校计财处报销。

 7. “市内交通费报销单”可从计财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

 8. 本暂行规定由图书馆解释和修订。

 9.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学校计财处政策修改,此规定也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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