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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学与统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的公示
2016年08月31日 | 点击次数:
关于《数学与统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的公示
2016-08-31

根据登录入口《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数学与统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促进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经主管院长起草形成初稿;在广泛征求全院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修订稿;8月2日召开院领导、教授委员会成员、系主任会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审议,整理形成了定稿;并已通过学校审核。现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6年8月30日-9月1日

如对上述公示有异议,请与院科研办李秋桂老师联系,电话:85258639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6年8月30日

 

 

登录入口数学与统计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数学与统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促进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登录入口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1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经个人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审核获批的具有招收、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

第三条  学院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强化与招生、培养工作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获得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不作为能否延迟退休的依据。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应遵循有利于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质量、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原则,注重水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研究生院审核工作通知以及本单位的学科特点,制定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审核标准不得低于《登录入口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16〕3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六条  审核对象

1. 我院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

2. 具有副高级以上本院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 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的本院全职在岗优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 原则上不接受非本院人员申请我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的非本院人员申请,须按本办法所述程序进行审核。

5. 拟在下年度招收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均须申请参加本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者即可于下年度招收硕士生。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至申请审核当年8月31日止)。40周岁以下的申请者,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讲师职称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从事或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科研项目。申请审核时,主持科研项目在账经费达到3万元以上。

4. 任现职以来,近5年内至少取得下列之一的学术成果: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SSCI、EI收录论文1篇,或者校定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者发表CSCD、CSSCI论文2篇,或者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2)主持获得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5. 一般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有协助本人指导硕士生的学术队伍。

6. 在本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单方面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教师,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可适当放宽另一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审核程序

1. 研究生院发布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

2. 学院根据上年度招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以及本院的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并公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并组织申请和审核。

3. 学院对通过审核者的名单进行公示,并提交学校研究生院备案、抽查和公布结果。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在当年5月份进行,学院制定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审核标准并审定招生资格,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的特聘教授,可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直接聘任为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具体指导数量由学院根据其科研项目类别、经费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一条  非本校全职在岗的兼职硕士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兼职硕士生导师未在登录入口到岗工作期间由合作导师履行导师职责并承担导师义务,合作导师的工作量由双导师协商解决,学院不另计合作导师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合作导师必须是本院全职在岗的硕士生导师,由兼职硕士生导师提名推荐,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招生及经费资助量化指标

1. 职称为教授的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不得多于5名,职称为教授的硕士生导师同时担任合作导师的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总数不得多于6名;职称为副教授的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不得多于3名,职称为副教授的硕士生导师同时担任合作导师的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生总数不得多于4名。教授指导的在籍硕士生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5人(含合作导师指导在籍硕士生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8人),副教授一般不得超过9人(含合作导师指导在籍硕士生总数一般不得超过12人)。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二年内在籍人数需不超过上述限制标准,否则将暂停其招生资格。

2. 学院针对本国全日制硕士生研究生实行导师资助制度,导师每招收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向学院支付一定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培养,经费数额由学院统一规定。国际留学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经费资助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选聘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学院选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和校内导师一起做好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课程、工程实践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1. 在业务技能、生产和工程实践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7周岁(至当年8月31日止)以下,40周岁(至当年8月31日止)以下者一般须具有硕士学位。

2. 在大中型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工程项目担任技术或管理负责人、骨干,掌握某一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承担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或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讲座。

3. 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文,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专利等。

第十六条  人选确定

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主要依托学院建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或由校内导师推荐,学院根据需要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报送相关材料。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备案及公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将同意新增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聘任期限

聘任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如需续聘,需再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 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 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者。

3. 因重大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事故受学校行政处分未撤销者。

4. 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5. 弄虚作假,虚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

6. 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批申请:

1.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2.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过程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3.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4.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导师,学院将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取消导师招生资格等。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审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院研究生导师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核。调离后不再兼任研究生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超过学校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

第二十四条  因出差、出国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应制定指导工作措施并交学院审批;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研究生是否需要更换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离校者,应参照此规定处理。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五条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树立研究生培养责任意识,为人师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导师有义务和责任开设一门研究生课程。导师可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参加招生宣传。

第二十八条  导师可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及可支配经费的情况,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导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地选拔优秀学生,认真完成招生任务,不断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三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尽快掌握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情况,协助做好入学教育。

第三十一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专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  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过程。

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和检查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协助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

第三十三条  指导研究生科研和学术交流工作。

导师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学术交流能力的培养。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支持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成果严格把关。

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严把质量关,保证成果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执行研究生资助政策。

配合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励的评定工作,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术成果进行评价。按规定主动资助科研津贴,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者参与助教、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并制订详细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第三十七条  对学位论文进行阶段检查。

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检查质量关,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审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对于合格的学位论文,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不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并积极向学校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十九条  导师要自觉加强个人修养,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情操教育引导学生。

第四十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要将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等教育贯穿于培养全过程,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应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

第四十一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导师可在学校和学院的支持下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经导师指导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四十四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享受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四十五条  参加学校定期评选优秀研究生导师,并实行奖励政策,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奖金或实物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1. 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硕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及工程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2. 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方案的实施。

3. 参与学位论文的评审。

4. 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院研究生。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对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予以受理和复核,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裁决。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启动复核程序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其结果送达相关单位或本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对学校审核结论有异议并进行申诉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有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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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