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是一种对课堂教学进行仔细观察的活动,是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
一、规定
1.院领导、系正副主任应把深入课堂听课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及时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2.教师应通过相互听课,在教学业务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各教研室应把听课、公开课、教研室活动相结合。
4.各类人员每学期听课情况将纳入个人业务工作考核范围,其具体听课次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教学院长听课不得少于8节,其他院领导听课不得少于4节;
(2)系正副主任听课不得少于5节,教务办主任听课不得少于4节;
(3)教师听课不得少于2节。
5.各类人员听课后均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价,客观地向被听教师交流有关信息,以便相互提高。
6.各类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6周星期五下午4点之前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办公室,教务办负责统计,写出基本分析报告送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
二、纪律
1.对未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2.对未完成听课任务并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