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数学与统计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2016年04月27日 | 点击次数:
数学与统计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2016-04-27

听课是一种对课堂教学进行仔细观察的活动,是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

一、规定

1.院领导、系正副主任应把深入课堂听课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及时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2.教师应通过相互听课,在教学业务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各教研室应把听课、公开课、教研室活动相结合。

4.各类人员每学期听课情况将纳入个人业务工作考核范围,其具体听课次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教学院长听课不得少于8节,其他院领导听课不得少于4节;

(2)系正副主任听课不得少于5节,教务办主任听课不得少于4节;

(3)教师听课不得少于2节。

5.各类人员听课后均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价,客观地向被听教师交流有关信息,以便相互提高。

6.各类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6周星期五下午4点之前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办公室,教务办负责统计,写出基本分析报告送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

二、纪律

1.对未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2.对未完成听课任务并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