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若干意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工信部等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有关精神,探索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机制,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创新企业兼职教师评聘与共享机制,构建各类院校与工程机械产业联动发展机制,促进工程机械产业链的健康良性发展,服务湖南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和长株潭城市群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工程机械产业学院联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工程机械产业学院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教育厅指导下,面向区域和面向产业,以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实现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为目标,由开设工程机械相关专业的各类院校、工程机械产业链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以协议方式组成的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以国家教育方针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以产业链人才与科技需求为导向,尝试创新产教融合体制机制,通过校企、校际之间的深度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优化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途径和模式,提升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服务区域行业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努力打造满足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需求的教育品牌,为工程机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联盟运行体制:联盟成员单位原有的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联盟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所有成员单位自觉遵守本《章程》和联盟依据《章程》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 联盟日常工作地址:院校联盟理事长单位。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职能:
(一)服务长株潭城市群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推进教育链、人才链与工程机械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对话机制,加强联盟成员政、行、企、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指导和推进联盟院校的新工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各联盟院校精准对接工程机械产业岗位族群对院校办学进行科学定位,协同探索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新模式;加速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拓展“校中企”、“企中校”、“订单班”等形式多样的联合办学范围和深度。
(三)探索在一个区域范围面向产业链建设现代产业学院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推动工程机械产业链利益攸关方共建工程机械产业学院,打造一个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实体,为产业链人才培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
(四)建立专业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对接机制。组织行业、企业和教育专家研究工程机械产业岗位族群与专业课程教学之间的衔接关系,及时修订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不断优化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能力,满足行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新需求。
(五)实现联盟资源的共建共享。探索多元化、多功能校企合作基地建设,实现联盟内师资队伍、职业资格考证培训与鉴定、实习实训、产品开发、项目合作等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联盟共享远程教学平台,共享实训资源库和优质课程等,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建立招生、培训、就业等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企业岗位需求与学校实习就业需求信息库,为学校与企业间搭建人才输送直通车。
(六)建设联盟院校共享的高水平“双师”教师队伍。在联盟内部建立专业教师、专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及高技能人才资源库,开展人才交流,组织学术和技术专题研讨、校企结对联系交流、合作研发、合作培训等、推进科研、教研队伍建设。
(七)开展优质培训服务。依托联盟成员单位师资、基地、课程等资源,配合行业协会,做好工程机械新知识、新技术等推广。建立工程机械产教融合基地,面向联盟成员单位和社会,提供工程机械施工技术、各层级技术服务培训、产品推介及营销等培训。
(八)积极开展国际化合作办学。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为工程机械产业链相关企业更多更好地“走出去”培养“量身定制”的人才。
(九)大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联盟成员学校间积极搭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立交桥”,形成能够满足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需求的中高职衔接、专本衔接的教育链。
(十)弘扬长沙工程机械文化。建立工程机械产业学院联盟网站,展示工程机械传统文化的历史演进与改革开放以来工程机械行业企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及其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第三章 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承诺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为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作贡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机械类企业、行业组织、设有工程机械相关专业的学校(或二级学院)和办学水平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联盟首批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和理事长单位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教育厅和长沙市工程机械产业链推进办公室、登录入口、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商定。联盟成立后,理事单位增减由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入盟与退盟
(一)入盟。由入盟单位提交申请书、单位及其理事个人基本情况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二)退盟。联盟理事单位退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联盟理事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退盟处理。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构成。联盟理事单位委派1名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单位委派2名担任联盟理事。全体单位理事和特聘理事(由理事长单位商定)组成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联盟闭会期间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承担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特定工作。
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单位理事代表本单位参加联盟会议及有关活动,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关心工程机械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热心支持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
(三)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教育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实行双理事长制度,企业和院校各一名。理事长负责理事会换届、组织理事会大会、主持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联盟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为当选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制度、重大事项等。如遇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提议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召开理事会临时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般由理事长提议并主持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会议。联盟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理事会提交工程机械产业链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发展联盟成员,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协调。
(二)收集并通过联盟网络平台发布工程机械产业发展态势、技术、产品、项目、人才需要等信息;收集、筛选、发布联盟成员企业文化、经营业绩、人才需求等信息;收集、筛选、发布联盟成员学校招生就业、教育教改、社会培训等相关信息。
(三)组织主要面向联盟成员企业、由联盟成员学校参加的专场人才招聘会。
(四)组织工程机械产业链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改革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行业企业领军人才和专家学者作工程机械发展与人才培养等专题报告。
(五)筹备组织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六)具体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联盟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
(八)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企业的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教育资源和信息,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岗前或职后培训。
(三)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和技术岗位的需求,对联盟内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建议或要求,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在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员工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议案。
(四)有权在联盟组织的专场人才招聘会或成员学校招聘活动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并优先择优录用联盟成员学校的毕业生和实习生。
(五)优先与联盟成员学校开展科技合作,并优先使用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在联盟内院校招生中,联盟内企业单位职工子女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有权在工程机械产业学院联盟网站宣传企业文化和经营业绩。
(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以联盟名义对企业产学研合作基地等授牌。
(九)有权使用联盟统一标志。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学校的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向联盟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师资等方面进行支援。
(三)优先享有联盟提供的教育信息、教学咨询、教育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招生咨询和人才招聘会。
(五)可以利用联盟的无形资产,加快学校发展。
(六)可以组织教师到联盟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学校指导教学工作。
(七)有权在联盟网站宣传学校文化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
(八)可以通过联盟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与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进行广泛接触,拓展学校的办学渠道。
(九)有权使用联盟统一标志。
第五章 成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履行理事义务,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二)提供力所能及的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并支付学生相应的待遇和报酬。
(三)参与联盟成员学校专业和课程建设,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担任学校的实训课教师,或举办“工匠精神”等专题讲座,或介绍本企业的文化。
(四)以力所能及的方式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五)向联盟提供工程机械专业人才市场需求信息、人才结构和能力素质要求以及本单位的人才需求计划。
(六)向联盟学校提出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的建议。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院校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二)主动与联盟秘书处联系,主动提交办学的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供工程机械产业链相关专业的学生人数、专业与课程设置、师资与教材、实训基地建设等动态基础数据,以及本校工程机械产业链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等创新的经验材料。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面向联盟企业的专场人才招聘会,向联盟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基本情况,并优先向联盟成员企业选送优秀毕业生。
(四)为联盟成员院校学生实验、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为成员学校间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创造条件。
(五)根据企业需要,帮助企业进行员工培训。
(六)根据企业的需要,力所能及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工艺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等提供帮助。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自愿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承担各类项目的服务收入等。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管理
由理事长单位负责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市财政局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联盟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会员间分配。经理事长同意,由联盟成员单位以联盟名义组织的项目开发收入,由相关联盟成员单位按约分配。
第二十一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应组织对联盟经费进行年度审计,并向理事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理事长单位变更后的交接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发生变更后,联盟所有的经费、台账、相关资料等,由原理事长单位负责向新理事长单位移交。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同时报上级指导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以书面文件履行职责,由学校理事长单位代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上报指导和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