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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机学院新进教师助课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年03月17日 13:05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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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青年教师助教助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在新进青年教师中实行助教助课制度,周期为2年,以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进青年教师包括:

1)新毕业到教学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

2) 新调入或转岗到教学岗位或教学科研岗位,被聘为副教授以下岗位(讲师、助教)的教师。

第三条 新进青年教师需完成一定学时的教学培训、一门课程完整的助课以及授课考察或实验中心“4321”工程的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主讲教师资格。

第二章 教学培训

第四条 新进青年教师需参加由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每次活动以2学时计。

第五条 教学培训主要形式包括教学讲座、教学研讨及教学观摩等,新进青年教师在一个考察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教学培训。

第三章 助课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为每位新进青年教师指派一名课程教学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所助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七条 学院每次安排新进青年教师承担一门本科课程的助课任务,课程原则上应为机零机原等专业基础课程。

第八条 助课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一)熟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进程安排、教材及各个教学环节;

(二)全程跟堂听课;

(三)协助主讲教师完成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工作;

(四)协助组织课程考试,参与试卷评阅;

(五)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他教学工作;

(六)完成教学任务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

(七)学期末,上交全程助课笔记,由教学指导委员会集中检查评价。

第九条 助课教师主要工作目标:

(一)熟练掌握助课课程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实验技能;

(二)掌握常用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技术;

(三)完成课程的全套讲稿。

第十条 助课期间,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新进青年教师需试讲4学时的课程内容(包括习题课、教学研讨、答疑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新进青年教师试讲期间,指导教师应随堂听课并给予指导。新教师试讲学时计入主讲教师的讲课学时。

第十二条 助课结束后,学院综合指导教师意见,给出助课是否合格的结论。助课合格后,可进入授课考察,不合格者需继续助课。

第四章 “4321”工程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为每位新进青年教师指派一名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新进青年教师所属学科专业实验课的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安排新进青年教师承担一门本科课程实验课的助教任务,课程原则上应为新进青年教师拟讲授的专业课程。

第十五条 实验助教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一)掌握课程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技能,熟悉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实验教学计划, 积极参加编写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讲义、 实验指导用书, 编制和引进教学软件;

(三)熟悉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 结构和工作原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四)每次实验课前, 提前进入实验室,协助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实验前向学生说明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的仪器和物品,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

(五)协助向学生讲授实验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监督学生正确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六)实验完毕应协助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认真审阅实验记录或结果,签字后才能允许学生离开实验室;负责公用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收缴工作,检查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是否完好无缺;

(七)实验结束后协助安排、组织学生整理实验物品,打扫室内卫生,检查实验用水、电、气是否关闭并做好日常实验记录;

(八)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公平地评定学生成绩;

(九)积极配合实验室搞好安全工作,经常检查实验室有无安全隐患并向实验中心主任报告;

(十)协助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助教教师考核周期内主要工作目标:

(一)参与 4 门课程的实验教学;

(二)主持 1 项教改课题并公开发表2 篇第一作者教改论文;

(三)指导 2 项创新性实验项目或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或机械创新比赛等;

(四)编 1 本实验指导书。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 助课助教青年教师应接受学院统一安排,并与学院及指导教师签订权、责、利明确的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考察周期结束后,学院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助课助教的青年教师进行考察。专家组对新进青年教师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给予具体指导意见,并做出考察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六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学培训合格、助课助教合格、学院考察合格并已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新进青年教师,学院授予“本科课堂教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