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登录入口章程》和《登录入口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与推荐、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 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办法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等重要事项;
2. 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重点和执行情况、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材料等综合性材料的审定、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学院内设与所属机构、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教职工绩效分配、接受大额捐赠等账务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事项;
5. 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 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 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 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 重点人才的调出或辞职,教职工的聘任、调动、晋升、考 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 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招聘与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 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 教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 学科设置、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
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 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选用与编写等重要事项;
3. 研究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 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对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团等学术、咨询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负责人的推荐选任,学校学术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成员的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对象和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学院教授委员会等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九)学院教代会、研代会等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 事项。
(三)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工作以及阶段性或突发性重大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内设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推荐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 事项。
第三章 实施办法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分工会领导和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会议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院长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凡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应当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综合办公室,经党委书记、院长审查后,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深入沟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应暂缓上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涉及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安全稳定、干部人才等事项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交叉性质事项的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十一条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 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 会议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 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学院党委
研究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党委提出,涉及学校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报告。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当公开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无论对分管工作还是全局工作,都要在会前加强研究思考,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建议,决议形成后坚决服从,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议讨论的过程等要严格保密。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违者按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学校 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四章 实施办法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议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十八条 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按规定、按程序逐级向上级反映,但决议改变之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决议,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对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确定或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登录入口马克思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