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登录入口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发挥学院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院、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实施办法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特别是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 重要事项;
2.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等学院党委综合性材料的审核,分析研究学院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党支部年度工作汇报等;
4. 所辖党支部设置及其支委遴选配备和考核监督等基层党支部建设重要事项;
5. 学院党员发展工作,以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 制定、修改或废止学院党内规章制度;
7.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
8. 学院党费和大额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9. 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等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10.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学院科级干部选任人选建议、学院科级职数和职位名称建议及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院内设及所属机构(系、所、室、中心)负责人选拔任用与推荐;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 考核监督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加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网络舆情、安全稳定、疫情防控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执行情况、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院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学科设置调整、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推荐等重要事项。
(五)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重点人才的调出或辞职,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实施办法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委员的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研究干部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因故请假的委员如果对会 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应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经党委书记审查后,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九条 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领域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应暂缓上会。
第十条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
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领导汇报,相关人员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 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研究和讨论多名干部有关事项,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议的讨论过程等,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实施办法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应督促各单位和个人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登录入口马克思学院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