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腐败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只是程度不同罢了。在商品大潮和利益的冲击与驱动下,学术腐败现象在法国同样存在。用法国科研中心主管官员让·皮埃尔·阿里克斯的话说,近年来,学术腐败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加重”。
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法国政府及科研主管机构在杜绝学术腐败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在倡导科研诚信与杜绝学术腐败方面有所建树。其实,法国的学术腐败现象并非十分严重,这除了社会道德风气及法国科研人员的自身素质原因外,法国在制度与道德建设方面的一些做法有可供借鉴之处。
登录法国国家科研中心及法国健康医学科学院网站,可以大体了解法国在学术腐败及与其斗争方面的一些情况。总体来看,法国的学术腐败现象主要有如下表现:抄袭别人成果、伪造科研数据、改变科研结论获取企业资金支持、科研成果公布中的虚假问题等。但由于科学领域的腐败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距离,因此,这种腐败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引起舆论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国科研人员逐步认识到科学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尤其是2005年发生了轰动全世界的韩国“克隆之父”黄禹锡假造论文和实验结果的舞弊事件后,法国科学界为之震惊,并开始检讨本国的问题,先后组织了一些研讨会,交流如何加强科学诚信、反对学术腐败。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法国健康医学科学院及某些大学等研究机构开始建立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准则及对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大学里的考试制度也更加重视纪律建设,严防考试舞弊,一经发现,坚决处罚。
从政府层面看,法国主管科学与技术的部际委员会于1999年决定,各科研机构都要建立科研伦理委员会,监督科研人员的行为规范,并于当年制定了促进科研诚信的相关章程。欧盟诸国也开始反思学术腐败带来的危害,并采取了相关措施,进一步严肃了科研工作的纪律及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尽管各成员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但共同的一点是,全体欧盟国家都注意让科研人员在科研实践中充分认识遵守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严格自律,杜绝非常规的反科学做法,违者将不仅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处罚,还会“自砸饭碗”,身败名裂。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是科研人员最为集中的机构,也是最早建立科研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会成立后,便根据工作章程制定了科研人员应遵守的科学伦理学内容定义,并负责解释相关条例,科研人员在科研结果评估、专家鉴定及开展科研方面及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委员会不负责处理具体舞弊个案,只向机构领导提出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科研中心还任命一位德高望重的调解员,任期三年,负责协助处理各科研机构内出现的棘手舞弊事件。但调解员不能连任,在任期内要全心投入调解工作,协助中心开展科研推动工作。调解员也不负责科研人员的晋升。
法国健康医学科学院是负责生物医学与健康研究的公立机构,也是大力提倡科研诚信、反对学术腐败的另一强力机构,与国家科研中心一道在倡导科研人员诚信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研究院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制定了科研廉正的报告,其中借鉴了不少美国科研机构的做法。研究院设立了科研廉正委员会,任命了科研廉正代表,处理日常工作。委员会还设立了9名大区调解员,处理各地区的相关事务。廉委会的工作原则为:接受有关科研舞弊的申诉报告,并在保密前提下开展调查,如结果属实,则以地方处理、专家鉴定及深入调查的三步做法开展工作。
此间专家认为,法国的科研诚信与反腐建设还应逐渐适应科研工作的复杂特性,制度建设与道德教育应同步进行。让科研人员加强自律,才是减少学术腐败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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