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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五项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来源: 浏览量:

 2011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12月17日举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08]81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整顿和治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安全,强调以下五项考试纪律,望广大考生和监巡考人员遵照执行

1、考生必须带齐考试证件,期末考试要求必须携带“两证”参加考试: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生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要求携带“三证”参加考试: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或学生卡,凡未带齐证件的在校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学生证丢失的以学院为单位到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科补办;学生卡丢失的按教务处要求于考试前以学院为单位到教务处注册管理科补办。身份证丢失补办来不及的的考生,可到学工办进行认定,开具带照片的证明(要有辅导员确认签字,学工办主任审核,照片加盖学工办公章),学院在开具证明时要严格核实学生本人的身份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学生证或学生卡不允许开据证明。对于伪造证件者,学校将依据《登录入口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从200812月开始,全国各省市的CET考试答题顺序均分别作了特殊的防舞弊处理。如考生擅自轻信社会上或网络上的虚假答案信息并用来作答,将在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作弊或答卷雷同,学校将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不得听信社会非法组织、中介、枪手、非法网站的非法信息、假信息,不得购买作弊设备,不得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为自己考试,不得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规定,不得带违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可携带收音机(单一收听功能,特别提醒不能有存储功能)、钢笔(签字笔)、橡皮擦参加考试。非考试用品:手机、书包、钱包、数字式手表、手袋、文具盒、直尺、饮水瓶等严禁带入考场所在教学楼。

3、禁止使用现代通讯设备进行作弊。在考试过程中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配备了多种电子设备检测工具,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入场。凡将无线电通讯工具或其他违禁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论是否使用,一律按教育部18号令认定为作弊,并按教育部21号令处理(请考生仔细阅读附件中的教育部18号令、21号令有关条款)。

4、考生应提高对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既要自觉遵守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防范和制止他人违纪作弊,如发现有作弊的线索、迹象和动向,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举报电话:教务处85258387)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相互监督的考试环境。

5、考生入场后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在考试结束后严禁带走试卷或答题卡,否则以违纪论处。

这里还要特别提醒考生考试舞弊的危害性。考生舞弊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与作弊考生记过以上处分,取消毕业学位,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教育部21号令给与开除学籍处分,舞弊信息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湖南省公民信息诚信档案,学生毕业报考公务员、办理银行贷款、评定职称、晋升职务等均将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说是一次作弊,贻害终生。希望考生严肃对待,诚信考试。

祝广大考生取得好成绩。

 

教务处

2011年12月14日

  

附:主要法规文件摘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令18号)》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 试机 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 机 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摘录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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