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入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3-19 08:00:54 浏览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履行培养合格人才的工作职责,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星空体育·(China)官方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的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规定单位价值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称、学校声誉、机构代码、形象标识等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校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国有资产按其不同形态和分类,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领导学校国有资产工作,由校长(法定代表人)任国资委主任,分管资产管理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资产处、纪监处、审计处、计财处、党政办、教务处、人事处、科研部、社科处、后勤处、图书馆、校友合作处、资产投资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国资委办公室设资产处。
学校国资委是学校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等提供决策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核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代表学校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等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并报学校校务会议审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资产处是综合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监管;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增量资产的论证、评价,负责增量资产的采购与配置;
(五)负责审核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实施方案;
(六)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七)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
(八)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及捐赠品、文物字画、陈列品的账卡管理;
(九)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办、科研部、社科处、计财处、资产处、后勤处、资产投资公司、图书馆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核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向学校国资委办公室反映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变动情况;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实物、价值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资产处:负责组织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资产处置方案起草和报审,并组织实施;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统计工作;组织资产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全校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负责公有房屋管理;负责实验设备管理工作。
党政办:负责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徽)、校誉、形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人事处:负责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科研部(社科处):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计财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得收益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主编的各类教材、开发的课件资源等教学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
后勤处:负责公用房屋及构筑物的水电设施、道路、园林植物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后勤服务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负责土地使用权增减变更登记;负责土地资源利用的管理;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
资产投资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学校校办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财务状况及保值增值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成果等的管理;负责学校资质类无形资产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其占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资产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低值品)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方案并报批;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及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五)接受学校资产和财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务管理;
(二)做好本单位资产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以及领用人、存放地点变更等手续;
(四)负责低值品的登记、建账和管理;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任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凡能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七条各单位配置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经学校批准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于每年11月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计划,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报资产处。
第二十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处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验收与入账
第二十二条资产验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验收”原则,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出资购买的所有资产、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品等都必须验收;新购资产必须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最后供货期限后的一定时间内验收。
第二十四条资产验收必须有纪监处、审计处、计财处、资产处代表,以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专家、验收标的物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在场,验收意见必须在现场确认签字,不得事后补签名;新购资产验收必须按照验收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新增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购置成本登记入账。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进行决算并交付使用的,按实际建造成本登记入账;未进行决算而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先按估算成本登记入账,待决算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账。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指对学校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资产验收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资产领用严格按照校内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校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条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要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校内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校外开放。
第三十四条严禁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参与举办独立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政府有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的规定,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学校与参与办学的社会力量各自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明晰产权关系。
对独立学院的投资原则上应通过资产投资公司实施,由资产投资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六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八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学校所有。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对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变更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者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学校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者鉴定,或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计财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资委审核,经学校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定(对涉及土地出租、大宗土地出让等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审签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审批按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处置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拟处置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调整有关资产和会计账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者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六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八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学校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进行资产自查。
第五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资产处或者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章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
第五十三条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四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和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各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报告资产占有、使用的情况,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向资产处提交国有资产统计年度报表。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各类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定期检查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和教职工都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失、报废、变卖、出售、转让等各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学校将给予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及时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在资产购置和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七)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八)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学校资产谋取私利的;
(九)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国有资产的,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登录入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综[2010]31号)同时废止。凡此前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