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入口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5-12-12 09:43:02 浏览量: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在考场或者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
8.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获取有关考试信息;
5.请他人代为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
10.窃取或抄袭他人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
11.以上未涉及到的经监考人员判定同时被教务处认定的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教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作弊现象的;
5.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当学期所学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校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请他人为自己代考或代他人(包括外校学生)考试者、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者,一律给予勒令停学一年处分,原则上必须在文件印发后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停学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因考试作弊受到勒令停学一年处分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到下学年对应学期开学时返校,向教务处书面申请选课跟班试读。但复学手续按文件规定的复学时间办理。
3.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人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人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条 凡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在当天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一周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考试违规者,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按结业处理。一年后,可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思想和日常表现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补发毕业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学生所在院(系、校区)要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讨;若被处理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教务处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三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教务处应在收到申辩材料后两周内书面答复申辩人,学生工作部(处)将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不授予其学位。
第十六条 因考试作弊取消成绩而造成所获学分不够一学年应获最低学分者,可不予退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系登录入口所有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