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监考人员
每位教师有承担所授课程和其它课程监考任务的义务,自觉服从监考安排,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应承担的监考任务。
教辅人员和行政人员在业余时间可承担监考任务,研究生、家属及校外人员等不具有监考资格。
第二条 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维护好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按时、保质完成监考任务。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监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严格监考,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处理。
第三条 监考任务分配
学院教务办根据学期实际监考任务(含开学补考、期末课程考试、城南毕业补考)公平公正地进行任务分配。任课教师是所授课程班的第一考场主监考。扣除任课教师作为主监考以外的监考任务,在全院教师中进行平均分配。
第四条 监考工作量计算
学院课程考试的监考任务,每名监考人员每场考试按2个课时标准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其它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学校公共类考试的监考任务,按学校实际发放的监考费下发,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监考任务调整
监考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监考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监考职责,应提前1周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监考调(停)申请表”,办理调换监考教师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考核与事故处理
监考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以及系工作考评。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教师不得参加年度评优评先,出现监考事故的教师,按照《登录入口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监考任务安排流程
学校考务科下发全院考试安排表后,先由学院教务办进行任务分配和监考预排,再将预排情况下达到各系,由系主任组织和安排调整并确认,最后交教务办公示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2015年上半年的监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