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贫困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二章 贫困生的认定
第四条 认定原则
1、贫困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贫困生认定工作应做到科学合理,坚持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标准
1、基本条件
贫困生申请认定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2、量化指标
在认定基本条件的同时,为了更准确地判断学生家庭困难的程度,学院在认定工作中引入量化指标,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认定为贫困生:
(1)日常生活不节俭,饮食、穿衣等支出高于普通水平者。
(2)有高消费行为者,如拥有笔记本电脑、高档台式电脑、高档手机、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高档娱乐电器(如MP3、MP4等)、乘坐高档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卧铺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3)获得各种奖、助学金或社会资助后铺张浪费,宴请他人者。
(4)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沉迷网络游戏者。
(5)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6)不认真学习,经常旷课经教育不改者。
(7)品行不端,有偷窃、打架滋事等恶劣行为者。
3、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量化指标和在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4、特别困难的学生一般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1、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院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2、各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认定程序和工作要求
1、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贫困生摸底调查表》(附件1),新生应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新生贫困生摸底调查表》(附件2)。
2、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出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贫困生认定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学院统一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4、所在单位评议组组长负责召集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本人申请书和《调查表》,对照本实施办法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若有需要可要求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5、各年级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6、对公示如有异议者,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反映,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以调整。
7、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建立学院贫困生数据库。
第三章 贫困生的资助与管理
第八条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各种针对贫困生的专项奖学金、困难补助、寒衣发放等的学生必须是学院认定的贫困生并在贫困生数据库备案。
第九条 学院将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