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的精神和有关政策,配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学生勤工助学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培养学生自立、自律、自强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
通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作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勤工助学有助于贫困家庭学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缓解经济困难,是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基本原则
1.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并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3.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4.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辅导员组成,主要负责勤工助学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院学生会设立勤工助学部,负责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四、勤工助学岗位
1.学校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和学生的特点,为学生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如读者服务部、学校自律委员会,机房管理等)。
2.学校和学院为学生提供的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
3.学院在外面联系的家教和劳动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4.学生本人通过正当渠道联系,经过批准从事的促销、家教和劳动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五、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上课、上自习时间就能完成学习任务。
3.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纪律处分,积极参加学院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4.家庭经济困难,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
5.本人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勤工助学学生应在我院贫困生数据库中。
六、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1.院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和学生的特点,于每学年初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岗位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同意后,由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聘。
2.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根据贫困生档案和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个人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3.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把研究确定的勤工助学人员名单报送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上岗。
七、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院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
2.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旷课旷会,影响正常教学和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学院将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3.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只安排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学生本人寻找的岗位除外,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岗位)。
4.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应及时公布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生有疑难问题和困难能及时得到解决。
5.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的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6.根据学生工作表现、用人单位考核情况及我院贫困生状况,勤工助学岗位实行轮岗制(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者,在轮岗中可以自主决定去留。
7.学生个人或集体自行联系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告学院负责勤工助学的辅导员老师批准,并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出现事故或纠纷,学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于服务对象家中。
9.对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签署《登录入口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
八、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1.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2.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3.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勤工助学活动。
4.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5.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后,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
九、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管理
1.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2.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对学生实行双项考核。即向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岗工作情况与实地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上报给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并作为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依据。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者。
(2)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3)组织纪律性差。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旷工一次者。
(4)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5)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十、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1.学生勤工助学工资采取计时、计件或其他形式,岗位不同,工资不同。具体标准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与用人单位视岗位确定。
2.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会自动打到学生的农行卡中,请学生及时确认,如工资未打到卡上,请及时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联系。
十一、总结与表彰
1.勤工助学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一次总结,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交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
2.每学年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先进个人按参评人数的15%进行评比,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支持者按参评人数的20%进行评比。
十二、在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登录入口安全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劳务纠纷时,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学生会勤工助学部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未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