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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和报销费用的通知

2015-11-25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为严肃外事纪律,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等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护照(因私出国指探亲、陪读、访友、旅游、继承财产等非公务性类别);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需要报销出国(境)费用时,一般应提供如下材料,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一)自组团出国(境)人员须提供湖南省人民政府签发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或《赴台批件》复印件及当次出访证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双跨团组团出国(境)人员须提供湖南省人民政府签发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复印件或《赴台批件》及当次出访证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二)《登录入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复印件;

(三)邀请方中英文邀请函复印件;

(四)用中文在国外票据背面注明业务内容摘要、币种和金额。

四、除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等项目另有规定的以外,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人员,不得报销任何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国际交流处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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