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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谭冰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 10:51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增强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精准落实,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目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认定程序:

(一)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1、学院认定小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其他年级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对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2、班级评议小组。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由团支部书记、班长、生活委员、寝室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二)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工作部署

各学院进行工作部署。辅导员负责向学生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义,使学生了解认定工作程序,组织学生如实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提交:《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注:新生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可等同于《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民主评议。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和平时表现、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有关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并陈述调整和修正理由,填写《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依次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3.审核确认

学院认定小组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接到异议材料,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院可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支撑材料进行直接认定(参考附件3),这七类学生属于必须资助的特别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学院评定工作总结、公示结果截图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各学院评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 认定依据与等级

1、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五)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上学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 不具备以上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二)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三)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四、数据库录入

认定完成,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统一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并将信息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五、核查及调整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建立学生反映意见的畅通渠道,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相关资助资格,收回相应资助资金.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让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可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程序对该生认定结果进行调整,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附件1:《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 《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评议小组认定表》

附件3:七类资助对象的定义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年9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