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优势,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问题议事程序,不断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登录入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长理工大党〔2021〕109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与推荐、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决策部署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重点和执行情况、学院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材料等综合性材料的审定、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内设与所属机构、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教职工绩效分配、接受大额捐赠等账务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重点人才的调出或辞职,教职工的聘任、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招聘与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选用与编写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对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团等学术、咨询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负责人的推荐选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成员的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对象和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学院教授委员会等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九)学院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等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工作以及阶段性或突发性重大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学院内设及所属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推荐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会议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 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院长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凡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应当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应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综合办公室,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审查后,提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深入沟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应暂缓上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涉及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安全稳定、干部 人才等事项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交叉性质事项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 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涉及学院党总支研究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提出,涉及学校相关部门的,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报告。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当公开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无论对分管工作还是全局工作,都要在会前加强研究思考,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建议,决议形成后坚决服从,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和会议讨论的过程等要严格保密。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违者按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六条 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七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对突发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十八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情况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布。会议记录、纪要需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 会务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决定撰写和所涉及的纸质、电子、音视频材料的归档工作等。
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会议原始记录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议应严格贯彻落实院务公开制度、接受监督,但内容涉及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和其他参会人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涉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参会者可以在会上发表不同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其它场合发表与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需要保密的内容者,将被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反馈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出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权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按规定、按程序逐级向上级反映,但决定改变之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对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六条 对因故未出席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在会后向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登录入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长理工大党〔2021〕109 号)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
2022年5月1日